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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游斌东、胡利群与曾志、陈秀华、胡利良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游斌东,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利群,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志,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秀华,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利良,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你们双方于2017年10月24日前履行了(2017)湘1322执1406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另收取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立案费0元,实际执行费用/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审 判 员  刘星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思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