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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4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辛敏艳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敏艳,姜道彦,姜道和,姜红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4287号原告:辛敏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普兰店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道彦,男。被告:姜道和,男。被告:姜红华,女。原告辛敏艳诉被告姜道彦、姜道和、姜红华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道彦、姜道和、姜红华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经本院审查,原告与三被告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为:三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辛敏艳35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请求。双方关于本案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故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辛敏艳承担。审判员  张海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秀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