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特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赖梅生、陈翼潜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梅生,陈翼潜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特108号申请人:赖梅生,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申请人:陈翼潜,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申请人赖梅生、陈翼潜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人称:2017年10月6日23时许,赖海生驾驶的赣B×××××号车辆与陈翼潜驾驶的电动车在增城区荔城街新城大道萝岗路段发生轻度刮擦的交通事故。2017年10月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公安分局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赖海生一次性赔付陈翼潜现金人民币6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双方于2017年10月7日签订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丽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