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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梁菊文与梁建华、梁多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菊文,梁建华,梁多桂,梁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梁菊文,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梁建华,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梁多桂(系被执行人梁建华之妻),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梁超(系被执行人梁建华但保人),男,汉族,1989年8月19日出生,工人,住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菊文与被执行人梁建华、梁多桂、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1、限被执行人梁建华、梁多桂、梁超偿还申请执行人梁菊文借款10.7万元,2、承担本案受理费1150元,3、负担本案执行费2440元。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因被执行人资金困难,被执行人又无可供该案执行的其余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梁菊文与被执行人梁建华、梁多桂、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李洪毅审判员  严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映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