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金与张玉林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张玉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1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乾安县人,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文明,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林,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万林,乾安县司法局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金因与被上诉人张玉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金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李金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李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庞 丽审 判 员 于 涛代理审判员 刘东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