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力明与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力明,林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2401号原告:陈力明,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郭智明,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富,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汉德沃竹木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汉德沃竹木有限公司宿舍(邵武市城郊经济开发区,原告陈力明与被告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危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力明的委托代理人郭智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力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9,724元,并承担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18日,被告为购买邵武市城南大道皇庭新世界1幢2301的房产,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承诺随时还款。2017年2月15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双方约定两个月内返还借款本息,月利率为2%。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返还了借款本息共计13,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9,724元。被告林富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被告林富为购买房产向原告借款35,000元。2017年2月15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两个月,月利率20‰。并承诺到期未还,按月利率30‰计付逾期利息。之后,被告分别于2017年3月3日还款3,000元(其中还利息360元,还本金2,640元)、3月11日还款2,000元(其中还利息146元,还本金1,854元)、4月30日还款3,000元(其中还利息850元,还本金2,150元)、5月29日还款2,000元(其中还利息452元,还本金1,548元)、7月31日还款3,000元(其中还利息916元,还本金2,084元),尚余本金19,724元未归还。本院认为,被告林富向原告陈力明借款,原告同意并已实际出借给被告,因此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经原告催讨,被告仍尚余19,724元未归还,应负本案归还借款之责。故原告要求被告林富归还借款19,724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既约定了借款期内利息又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主张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9,724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被告林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危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