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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与樊思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樊思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266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樊思源,男,199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樊思源罚金一案中,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渝0109刑初378号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樊思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26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诗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