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福清和胜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区信一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和胜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信一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4371号申请人:福清和胜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洪宽工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113354593。法定代表人:刘金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军、许欣,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莆田市荔城区信一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丰美小区第二幢第八坎(市法院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983726549。法定代表人:杨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清和胜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莆田市荔城区信一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福清和胜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莆田市荔城区信一鞋材有限公司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市城厢支行账号为14×××89的账户内存款646249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福清和胜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莆田市荔城区信一鞋材有限公司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市城厢支行账号为14×××89的账户内存款646249元若需继续冻结,当事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申请继续冻结。案件受理费3751元,由福建和胜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嘉伟人民陪审员 郑绍平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祥杰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