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临邑县美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商铁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县美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商铁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2099号原告临邑县美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李亭,男,汉族,住临邑县迎曦大街***号。经营场所:临邑同兴建材市场。被告商铁军,男,汉族,住乐陵市。原告临邑县美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商铁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临邑县美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邑县美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邑县美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临邑县美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赵德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