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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临邑县美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商铁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县美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商铁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2099号原告临邑县美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李亭,男,汉族,住临邑县迎曦大街***号。经营场所:临邑同兴建材市场。被告商铁军,男,汉族,住乐陵市。原告临邑县美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商铁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临邑县美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邑县美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邑县美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临邑县美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赵德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