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四川鑫兴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光华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鑫兴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光华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317号申请人:四川鑫兴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四川光华学院。本院受理四川鑫兴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光华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光华学院所有的260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1900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光华学院所有的价值260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