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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刑终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275王景春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景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刑终27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景春(幼名王国庆),男,1965年10月1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丰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当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景春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苏032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景春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景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6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景春在丰县孙楼镇孙某2家门口,因琐事和孙某2发生口角,后二人相互厮打。后王景春和孙某2之兄孙某1等人相互撕扯,在撕扯过程中,王景春将被害人孙某1的左手大拇指咬伤。经鉴定,孙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另查明,王景春已与孙某1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王某、周某、孙某2、丁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伤情照片、现场照片,被告人王景春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景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景春已与被害人孙某1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应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景春自愿认罪,且本案系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委托丰县司法局调查,被告人王景春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鉴于被告人王景春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以被告人王景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上诉人王景春称:被害人有意蓄谋找事、殴打自己,其在防卫过程中无意咬掉了对方手指,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同一审判决,原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质证、认证,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检察员未提供新的证据。关于上诉人王景春提出被害人有意蓄谋找事、殴打自己,其在防卫过程中无意咬掉了对方手指,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上诉人王景春归案后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和孙某2打起来了,后孙某1等人也过来打其,不知道谁的手进其嘴里就顺势抓住咬了一口;被害人孙某1陈述证明出门见弟孙某1正和王景春互相撕扯打架,其拉架,两个手抓住王景春的胳膊,王景春正和孙某1相互厮打,王景春咬了其左手大拇指一口,后就和孙某1一起打王景春;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王景春给其打招呼,其故意装不认识他,王景春就骂其,其与王景春互相厮打,孙某1帮忙,其父母拉架,孙某1手指被咬伤;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和孙某1拉架,拉不开,其与王景春推搡起来,孙某1说手指被王景春咬伤,后和孙某1、孙某2一起打王景春;证人王某、丁某的证言证实孙某1在拉架过程中被王景春咬伤手指,后王垒垒与孙某2将王景春打倒在地;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其到了现场后听孙某1说王景春咬伤了他的手指;法医鉴定、住院病历,证实孙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综上,可以证实王景春与孙某2发生口角,后王景春和孙某1等人相互撕扯,在撕扯过程中,王景春将被害人孙某1的左手大拇指咬伤,造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的事实,双方都具有伤害的故意,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上诉人王景春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王景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景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出庭履行职务检察员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德远审判员  秦瑞东审判员  徐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