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李智宽与李双伟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宽,李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李智宽,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被执行人:李双伟,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由银川市金凤区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5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8000元,未执行标的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58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 玮审判员 王立军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