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叶来民、陈焕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来民,陈焕海,叶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叶来民,男,1948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焕海,男,1961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琴,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来民与被执行人陈焕海、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琴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焕海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车辆未实际扣押,目前无法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7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季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