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小秀与李章云、王斌、宣威市完水街道新文社区居委会第十居民小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秀,李章云,王斌,宣威市宛水街道新文社区居委会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秀,女,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李章云,男,1983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王斌,男,约43岁,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宣威市宛水街道新文社区居委会第十村民小组。负责人:吕某某,系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5)宣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陈小秀申请执行李章云、王斌、宣威市宛水街道新文社区居委会第十村民小组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陈小秀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112497.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381执3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侯光庆审判员 张灿伟审判员 李荣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会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