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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春明与刘立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明,刘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879号申请执行人:于春明,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刘立辉,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于春明与被执行人刘立辉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袁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