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谭桂英诉被告丁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桂英,丁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001号原告:谭桂英,女,汉族,1970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丁华,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谭桂英诉被告丁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谭桂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桂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桂英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申 敏人民陪审员 周嘉琪人民陪审员 黄水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建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