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哈尔滨永昌饲料有限公司与宋登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永昌饲料有限公司,宋登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2233号原告:哈尔滨永昌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业镇玉乡村。法定代表人:曾勇章,职务董事长。被告:宋登香,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原告哈尔滨永昌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诉被告宋登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永昌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昌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永昌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2.00元,减半收取计791.00元,由哈尔滨永昌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