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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慧婓与临沂众渔钓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婓,临沂众渔钓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1389号原告王慧婓,女,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临沂众渔钓具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与罗八路交界天堡商铺3C-109。营业执照代码:91371300MA3BY6NL2X原告王慧婓诉被告临沂众渔钓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慧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林峰审 判 员  李铭霞人民陪审员  张延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子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