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艾龙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宏丰嘉园菜市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艾龙,荆门市宏丰嘉园菜市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783号申请执行人李艾龙。被执行人荆门市宏丰嘉园菜市场。法定代表人刘荆川,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艾龙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宏丰嘉园菜市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荆门市宏丰嘉园菜市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鄂08民终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余 雄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