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生录与吴小龙督促支付令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生录,吴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支付令(2017)青0103民督13号申请人:陈生录,男,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被申请人:吴小龙,男,汉族,1980年4月7日,住西宁市城中区园树新村。申请人陈生录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陈生录称,2015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吴小龙向申请人借款现金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在2015年12月10日之前还清借款。现约定期限已过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肯偿还。现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吴小龙给付申请人陈生录借款8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小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陈生录人民币80000元。申请费600元,由被申请人吴小龙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张大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马克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