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9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小云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9刑初13号公诉机关麟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辩护人陈祖航,陕西金麒麟律师事务所律师。麟游县人民检察院以麟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麟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冰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祖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麟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通过微信与张某某联系,得知张某某等人在麟游县金麒麟酒店赌博,遂携带砍刀,进入金麒麟酒店1103房间,为防止他人报警,陈某某将房内所有人的手机没收并关机,采用砍刀胁迫的方法,以有人散布其打牌抽老千为由,抢劫牌桌上张某某、张某现金8000元,接着陈某某强迫房间内杨某、陈某、姚某某三人各写400元欠条一张,李某写460元欠条一张,后将手机归还并离开现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犯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麟游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陈某某辩解,我进入金麒麟酒店1103房间目的是为了核实有人说他“抽老千”的事情,在房里我没有恐吓威胁他人,他们都是自愿将钱拿出来的,张某某、张某以及打欠条的四个人与我都有债务纠纷,我从牌场拿走的钱是他们欠我的钱,张某某承认我没有拿他的钱,他就不是受害人,我对其他人也没有构成伤害,他们也不是受害人。虽然我持有砍刀,但与他们没有发生争执且砍刀没有开刃不会对他们构成威胁。我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在本案审理期间我也给被害人积极进行了退赔,希望从轻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前后矛盾,且证人未出庭作证,案件事实不清,不能达到刑事案件定案标准,即使认定被告人拿走了八千元,其所出具欠条的行为表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作案在封闭空间,且在熟人之间,社会危害性有限,且被害人已经谅解,希望法庭能作出相适应的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张某某、张某等人系赌友。2016年11月1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听他人说他在打牌过程中耍赖“抽老千”,意欲核实此事。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通过微信与张某某联系,得知张某某等人在麟游县金麒麟酒店打牌,遂于11月12日凌晨,携带砍刀进入金麒麟酒店1103房间。进入该房间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卫生间门口取掉了砍刀上的刀套,对房间内的人说“把钱放桌子上不要动,把手机交给我”,接着来到牌桌前,用砍刀背在牌桌上连敲几下,在场人员将手机交给被告人后,被告人发现李某未交手机,用刀指着李某威逼李某交出了手机,被告人翻看所有手机无果后,将所有手机关机并放置于电视机柜上,继续手持砍刀以有人散布其打牌“抽老千”、名声不好,要求拿回其此前赌博所输的现金。于是张某某与张某将牌桌上的现金整理好并向在场人员借钱凑够6000元放置于牌桌上,后陈某某以张某之前借其现金应分利润为由向张某要钱,张某又拿出1200元放置于牌桌,接着被告人陈某某以杨某、陈某、姚某某、李某私下借过其现金为由,迫使杨某、陈某、姚某某、李某四人各给其书写400元欠条一张,后被告人陈某某将放置于牌桌的现金共计7200元退还张某200元后,将现金7000元及欠条装在身上,并询问在场人员谁愿意与他去外面见识一下别人的赌场,随后与张某某、张某、杨某离开1103房间,离开该房间时陈某某将手机归还在场人员。之后,被告人陈某某让杨某驾驶车辆与张某某、张某前往蔡家坡和岐山等地,途中,被告人向该三人告知其身上装有匕首并展示。案发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向张某某退赔现金9000元,张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另查,被告人陈某某当晚在离开金麒麟1103房间前曾向张某某书写金额为6000元的欠条一份,经本院向张某某核实,该欠条所涉及的6000元系被告人2016年11月11日之前所欠张某某现金,该欠条已被张某某丢失。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部分1、铁质砍刀一把(长101cm),铁质匕首一把(长22cm)。主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及特征。(二)书证部分1、麟游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关于陈某某抢劫案案件来源的情况说明》,麟游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主要证实案件来源、案件受理和立案侦查的时间。2、麟游县公安局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主要证实对被告人陈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麟游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破经过、到案经过。主要证实案件的侦破经过和被告人到案经过。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主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5、金麒麟酒店宾客入住登记表。主要证实2016年11月11日李某等人在金麒麟酒店打牌时以李某的名义登记入住金麒麟酒店的事实。6、麟游县公安局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陈某某2015年8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麟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于2016年4月8日因故意伤害被麟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800元。7、张某某的谅解书。主要证实被告人退赔张某某9000元后,张某某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的事实。(三)证人证言部分1、证人剌某的证言。其主要证实:在2016年11月11日晚上,他和张某某、杨某、李某、赵某、赵某、李某、陈某、张某9个人在金麒麟酒店1103房间打牌,12日凌晨时,陈某某过来了,当时陈某某进来时手里提着一把一米多长的刀,进来就说“都停嘎”,然后就说有人给他舅说他打牌的事,他要查一下,就把他们的手机都要去一个一个翻看,发现李某没有交手机,就提刀走到李某身边用刀指着李某问为啥不交手机,李某一看就害怕了,把手机给了陈某某。然后陈某某用自己的手机把在场的情况拍了一段视频,他说自己输了钱,今天要把钱弄回来,就叫张某某吗张某把打牌场场的钱和杨某、赵某给的钱拾掇好给他,他俩是谁把钱拾掇好给他,并向杨某给他要了1000元,陈某某还让赵某把兜里的800元掏出来给他,张某某吗张某就把场场的钱和杨某、赵某给的钱拾掇好,数了是8000元。陈某某说离自己输的钱还差很远,还让张某、赵某、杨某、李某、陈某五人各自写了400元的欠条,然后陈某某就把钱装在身上。陈某某的威胁行为有:拿刀在打牌的桌子上拍了几下,用刀指着李某,把刀拿在手里和他们说话,语言很不客气,杨某、赵某掏钱和后面五人写欠条肯定是不自愿的,不写害怕陈某某拿刀砍,所以胁迫下掏了钱,写了欠条。2、证人赵某的证言。主要证实了他看到陈某某持刀威胁他人抢劫的过程。凌晨3点左右,他被说话声音吵醒了,发现陈某某也在房间里,看起来像是喝酒了,手里拿了一个长砍刀,听见陈某某说谁把打牌的事给他舅说了,要检查所有人的手机,他们见陈某某手里拿着刀,害怕了就把手机给了陈某某,陈某某看了手机后就把手机关机放在电视柜下边。后陈某某说他们中人说他打牌带手艺,就是作弊,叫给他把输的给他赔了。当时打牌的姚某、陈某、李某、张某、赵某就把桌子上的钱及身上的钱合在一起放在了桌子上,张某某说钱不够,谁在先掏点,杨某就从身上掏了一沓钱放在桌子上,张某某数好钱后就递给了陈某某,陈某某接了钱放在桌子上了。陈某某就把电视柜下放的手机拿着把张某某叫到卫生间说了四、五分钟话,不知道说了什么。陈某某和张某某从卫生间出来之后,陈某某就叫张某,说是张某欠他什么钱,后听张某说“我给你一千二对了”。后张某就到床跟前向谁借了二百元,把钱放在桌子上的七千元上面。后陈某某说你们场场上人说我打牌带手艺呢,你们打牌的人每人给我打四百元的欠条。还说他欠张某某六千元,他也给张某某打欠条。后陈某某让杨某用张某某的本子和笔帮他写了欠条,他写了自己的名字,把欠条给了张某某。后让杨某、李某、陈某、赵某、姚某还是张某记不清了,五人给他写了欠条,陈某某从赵某手里接过欠条单独装在钱包里,其他人写的欠条和钱一起放在桌子上。陈某某说领他们去见识一下谁去呢,他们都说去呀,陈某某就叫张某、张某某和杨某跟他去。后陈某某将他们的手机还给他们,将桌子上的欠条和钱拿起后给了张某二百元后装进裤子后兜里。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她与陈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11月12日陈某某到宝鸡,二人一直在一起,12月20、21号和陈某某来到麟游县城,11月27日陈某某出车货,颈椎骨折,12月12日出院,12月20号左右回的麟游,在陈某某身上有一钱包和一把小匕首,陈某某偶尔去打麻将,陈某某说他在西安卖烧烤,这段时间的花销均是李某某给出的。4、证人李某的证言。其证实: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到金麒麟酒店1103房间,当时赵某、陈某、杨某、李某、张某、姚某在赌博,张某某在旁边看,他看了一会儿就睡下了。凌晨1时许,他被吵醒,看见陈某某右手拿着一把砍刀,刀尖向下站在卫生间门口对他们说:“先把场子停了,把手放在腿上”说着便走向牌桌跟前,右手持刀用刀背在牌桌上拍了几下说:“把钱都放下,你们谁给我舅打电话说我打牌了,我今天要把这个人找出来,你们把手机全部交给我”,说着便将所有人的手机都收到他手里,他发现李某没交手机,对李某说:“李某,你往出走”李某就走出来,站在床跟前,陈某某用刀指着李某说你不交手机是想干啥?李某说“没有,我拿错手机了”说着就把手机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就靠在电视柜前面翻看他们每人的手机通话记录,看完后,站在卫生间门口,对他们说他打牌输了6000元,要把输了的钱拿回去,张某某就给陈某某凑了6000元放在牌桌上,陈某某对张某说你前段时间欠我的钱啥时间还,张某说我欠你3000元,还了1000元还剩2000,说着从身上拿了2000元放在牌桌上,陈某某说你们谁欠我的钱都把条子打上,放在牌桌上,赵某、杨某、姚某、陈某都把条子打好,放在牌桌上。陈某某把钱和条子装到他的上衣口袋里,然后让张某某去了卫生间,过了5、6分钟,他俩从卫生间出来,陈某某对他们说:“我带你们去见一下社会,你们谁去?”结果在场的人都说要去,陈某某就让杨某把刀提上,带杨某、张某、张某某走了。(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其陈述:陈某某共抢劫现金7000多元,还有四张500元欠条,总共有9000多元。打牌场上的钱乱着哩,陈某、张某、赵某、李某、杨某多一点,具体是谁的说不来。陈某某采取的方式是进门时手里拿了一把刀威胁他们现场的人,要求他们都把手机交出来,李某忘了没有给陈某某给手机,陈某某到李某跟前把刀举起来准备打李某,李某看要打就把手机交出来了。他看陈某某也喝酒来,怕真的砍人,就按陈某某说的做了。刀是黑色的,刀身长约1.2米左右,刀把有20厘米左右,刀刃有7、8厘米宽,刀尖呈弧形,刀把用黑色线条缠着。后陈某某一直把刀放在杨某腰间,胁迫他们三个跟他去蔡家坡,说让他们见识见识社会。他和杨某、张某是陈某某逼着去的蔡家坡。刀当时陈某某放在杨某车上,现在在哪儿说不来。杨某开着的车是银灰色小车。匕首比一般匕首长,在陈某某身上装着呢。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其陈述: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十点多,李某叫我去金麒麟大酒店耍,我就直接到金麒麟大酒店11楼1103房间。我和姚某、李某、杨某、赵某五人就在房子里打牌,其他人在看,玩到凌晨两点多时,陈某某给张某某发了个微信视频,问张某某在哪儿,张某某说我们在金麒麟酒店的房子,过了几分钟,有人敲我们房门,杨某把门打开,陈某某拿着刀进来了,他用刀在我们耍牌的桌子上拍了几下,让我们都坐下谁都不要动,谁要是敢起来,就拿谁开刀,我们看他拿着刀都坐着没有起来,接着陈某某让所有人把手放在大腿面上不要动,又要了每个人的手机,我们把手机交给他,陈某某一手拿刀,一手拿着我们的手机看,看完后就把手机关机了。陈某某说我们这里有人在外面说他在牌场出老千,还把他打牌的事情告诉他舅了,他今天要找这个人算账,陈某某把每人手机通话记录都看了,也没找到他说的那个人。后陈某某说他之前在场上共输了7000元左右,他今天要在场的人把他输了的给他凑够,当时桌面上只有2000元左右,张某、李某、赵某三人就把他们身上的钱全部掏出来,具体掏了多钱我不清楚,当时是我整理的钱,连桌子上的钱和他们三人身上掏出的钱共4400元,陈某某说必须给他凑够7000元,张某某就问谁身上有钱先给掏出来,张某某、杨某还有其他人都把自己身上的钱掏出来给陈某某,凑够了七千元,陈某某把这些钱拿去放在电视机下面的矿泉水箱子上。陈某某对张某说,意思是之前张某借过他一千元钱,本金已经还了,但是四天共1200元的利息还没给他,就要张某给他还利息,张某就找了12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退给张某200元,把这1000元和刚才的7000元放在一起。我们身上都已经没钱了,陈某某让我们在场的每人给他打个400元的借条,我不想打,陈某某让杨某替我写了一张借条,我在借条上签了名字,杨某、赵某、李某、姚某用张某某带的本子和笔分别写了一张400元钱的借条交给陈某某。陈某某用手机把现场拍了个视频,说我们是聚众赌博,让我们谁要是报警了看我们赌博的事严重还是他拿刀的事情严重。在陈某某准备走时,陈某某问谁要跟他去,他领着我们去见识一下真正的场子,我们都说去,陈某某就带着杨某、张某某、张某离开酒店走了。后我就和姚某在隔壁房子睡觉。陈某某的刀把是黑色的,有四五十厘米长,刀身长约1米,刀刃80厘米长,刀刃宽十几厘米,刀尖呈弧形。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其陈述: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和赵某、陈某、杨某、李某、张某、姚某在金麒麟酒店1103房间赌博,赵某、剌某、李某、张某某四人在旁边看。到凌晨1点许,有人敲门,杨某把门打开,陈某某就站在卫生间门口,右手提了一把砍刀,用刀指着房间里所有人说:“把钱都放在桌子上,不要动,把手机全部往桌子上放。”说着,陈某某走到我们玩牌的桌子旁边,用刀背在牌桌上拍了几下,我们按照陈某某的要求就把手机放到牌桌上,陈某某把砍刀靠在右腿一侧,拿过手机靠在电视柜上,面朝牌桌,看我们的手机通话记录,后他发现我没有交手机,陈某某就在电视柜前站着,右手持刀,用刀指着我说:“李某,你往出走”我出来后,站在床边,陈某某右手持刀,用刀指着我说:“你不交手机是想做啥,是想叫人吗?”我回答说:“没有,我手机没电了”说完我就把手机给陈某某了,陈某某看完以后说:“你们还说我玩牌带手艺,我把名都背了,我就要把我玩牌输的6000元钱拿回去。”张某某就把牌桌上的3000余元收一下,还借了一些钱,总共是6000元放在牌桌上,后来陈某某站在卫生间门口右手持刀,刀尖向下对张某说:“张某,你拿我的钱,赚我的钱,不给我分红吗?”张某就从身上拿了2000元放在牌桌上(6000元上面)。接着陈某某又对我们说:“你们这么多人,身上就这么点钱吗?”我们都说没有了。陈某某就说:“你们打牌的一人给我打400元的欠条”我们打牌的陈某、杨某、姚某、张某和我每人打了一个400元的欠条,放在牌桌上。陈某某就把钱和欠条装到上衣左内口袋里,接着,陈某某将张某某叫到卫生间,五六分钟后,他俩出来了。陈某某用刀指着房间里的人说:“你们还打牌呢,我带你们出去看看,外面的人怎么玩牌,你们谁去呀?”结果我们都要去,陈某某就让张某某、张某、杨某三个人跟着走了。我和陈某某没有债务关系,因为被陈某某逼迫才打的欠条。4、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其陈述:在金麒麟酒店的1103房间,我和赵某、姚某、陈某、杨某、李某六人打牌,其他人在旁边看。24时许,陈某某和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后,陈某某也来到我们打牌的房子,是杨某给他开的门,陈某某进来时手里拿了一把刀,刀刃长约1米,刀把长50公分,当时陈某某好像喝酒了。进门后,他就说,不要动,把钱放桌子上,我今晚不抢钱也不伤人,就查个电话号码。陈某某说他前段时间打牌把钱输了,不知道谁给他舅说了,他还指着他舅活人呢。我们都说没说,陈某某就要求我们把手机给他让他检查是否给他舅打电话了,他拿着我们的手机翻看了通话记录,没发现谁给他舅打电话,他就把我们的手机放到房间电视柜下面。陈某某说我们中有人说他打牌带手艺(作弊、出千),叫我们把他输的钱给他赔了,让我们六个打牌的人每人给他一千元,当时桌子上放着一些钱,杨某从他身上掏了两千元放在桌子上,这些钱加起来大约有七千元,后陈某某把我叫到他跟前,说前两天他在我经营的棋牌室和杨某等人打麻将时将钱借给杨某等人,属于在我场上放账,我知道他是问我要钱,他从进门时手里一直拿着刀,我害怕他会用到砍我,我就说按时间算是1200元,我就把1200元放在桌子上,陈某某就把电视柜那放的我们的手机拿上,把张某某叫到房间的卫生间里说话,十分钟左右他们出来了,陈某某叫陈某、李某、杨某、赵某、姚某给他打个四百元的条子,还说他欠张某某的钱也要打条子,让杨某用张某某的本子和笔帮他写了一个欠张某某七千元的欠条,陈某某写上名字后就把欠条给张某某了。后陈某、李某、杨某、赵某、姚某就用张某某的本子和笔趴在桌子上分别给陈某某写了一张欠条。当时杨某不愿意写,陈某某走到杨某跟前把手里的刀举起来,杨某吓的就写了。陈某某让杨某把他桌子上的钱和欠条拿给他,后对我说,他不是没情谊,就给我退了200元。后他说要把我们带着去看人家是怎么弄的,并问我们谁去,我们都说去呀,陈某某就叫上我、张某某和杨某跟他走,并把其他人的手机还了。5、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其陈述: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十点多,我去金麒麟酒店找张某某,房子里有陈某、杨某、张某某、剌某、张某、李某、姚某,其中,杨某、姚某、李某、张某、陈某在打牌,我也就和他们一起玩牌,不知道啥时候李某和赵某两人也来了。后来我和杨某、姚某、李某、张某一起打牌,到凌晨左右,张某某接到一个微信语音,有人问他在什么地方,张某某就说在金麒麟大酒店,并说了房间号,过了几分钟,陈某某来了,杨某出去开了门,陈某某手里拿着一把一米多长的刀,看起来好像喝多了,拿着刀进来后,用刀在我们玩牌的桌子上拍了几下,让我们都坐下来谁都不要动,都坐在床边上,我们都坐着没有人敢起来,陈某某把每个人的手机看了,没有找见给他舅打电话的人,把手机都拿去放在电视机柜下面了,接着陈说之前他在场上输了几千元,既然把名声传出去了,就要把输下的钱拿回来,我掏了700多元,杨某、剌某、张某某把身上的钱全部拿出来,我们几个掏的钱和场上的一共有7000多元,陈某、李某、杨某、姚某和我每人写了400元借条。陈某某拿出手机拍视频来。陈某某让杨某、张某某、张某跟他走,说去见识一下场子,后来发生的事我不知道。6、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其陈述:2016年11月11日晚上,在金麒麟酒店,我和张某某、剌某、赵某、张某、赵某、李某、姚某、陈某一起打牌。大概是晚上十一、二点的时候,陈某某给张某某发微信视频说找人打牌,后陈某某就到我们打牌的房间来了。陈某某进门拿了一把砍刀,说他打牌把钱输了的事情,被我们中的谁告诉他舅了。陈某某要我们都把手机交出来,挨个看了我们手机的通话记录,没有找到给他舅打电话的人,看完把我们的手机都关机了。后来,陈某某向张某某和张某讨要他之前打牌输的钱,张某某身上的钱不够,就叫我们掏钱,当时没有人愿意掏钱。因为我和张某某是同学,最后我掏了1800元,赵某掏了几百元,具体多少我不知道,加上牌桌上的钱,一共凑了8000元,放在桌子上,陈某某把钱拿去放在电视机柜上,然后叫我和赵某、张某、姚某给他打欠条,欠条都是400元,我不欠他钱,也没什么经济纠纷。陈某某把张某某叫到卫生间里面,过了一会儿,陈某某出来拿了桌子上的8000元后对我们说:“我带你们去见识一下社会,你们谁去?张某你去不?”张某害怕的说去,后张某某也说要去,出门的时候我把刀提上,陈某某右手持已经打开的匕首顶在我后腰位置说:“你不要耍怪,耍怪我就戳你们,我在麟游不弄点事,麟游人还不知道我了”。当时我车刚好停到楼下,陈某某就叫我们三人把他送到蔡家坡,他拿着一把匕首威胁着我们三人,在路上陈某某说带我们去蔡家坡见识下啥叫个“社会”,后来又说先找个地方住下。我对陈某某说张某某和张某明天都要上班,我先把他送到岐山去,他说他身上没有身份证,在岐山找了个天缘酒店,陈某某去房间休息,我们三人开车回麟游了。7、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其陈述: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张某某开车在街道碰到我,把我叫到金麒麟酒店,23时许,我和赵某、杨某、李某、张某、陈某在金麒麟酒店1103房间赌博,赵某、剌某、李某、张某某四人在旁边看,约凌晨0点,我和剌某、李某、赵某几个先后躺到床上玩手机,2、3点的时候,听见有人敲门,杨某把门打开后,返回床上坐着,陈某某站在卫生间门口,把砍刀的刀套去掉,扔在卫生间门口,右手持刀,刀尖向下,对在场的人说:“你们谁在外面给我扬名呢,说我在麟游县打牌带手艺(出千)呢,我三天时间输了6000元,我带手艺还能把钱输了,谁把名给我扬出去,谁就把我输的钱认了。”然后陈某某走到我们打牌的桌子跟前,右手持刀,用刀背在牌桌上拍了几下说:“你们谁给我舅打电话,说我打牌的事情了,你们所有人把手机全部拿出来”我们就把手机全部放在牌桌上,陈某某就靠在电视柜上将刀尖向下在右腿一侧,翻看我们手机通话记录,看完后,发现李某没交手机,陈某某就右手持刀,对李某说;“你不交手机是想干啥?是想叫人吗?”李某说没有,说着就把手机交给陈某某。看手机通话记录后,陈某某用刀指着杨某说,你不是麟游的战神吗,咱俩练一下?杨某笑着说没有。陈某某站在电视柜跟前对张某某和张某说,我在你们场上输了多少钱,你知道吗?张某某问陈某某输了多少钱,陈某某说:“6000元”,张某某就把牌桌上的钱数了一下,有四、五千元,张某某就找赵某、杨某、李某凑了1000余元,加上牌桌上的钱共6000元,放在牌桌上。陈某某对张某说:“我在你场上赢了点钱,借给你,你还了,你拿我的钱赚我的钱,你给我多少钱利息?”张某说2000元可以不?陈某某让他拿钱。张某就朝在场的人借了点钱,加上张某身上的钱共两千,放在桌子上。陈某某又说我输的钱不能让张某某和张某两个人认,在场的人都有责任,让所有玩牌的人给他打欠条。然后我、李某、赵某、杨某四人每人给他打了400元的欠条,放在牌桌上。陈某某将钱和欠条装在口袋里。后叫谁去了卫生间,记不清是谁了,从卫生间出来后,陈某某说你们谁和我去岐山呀,我引你们去外面看看怎么摆场的,我们没人说话,陈某某点名让张某某、杨某、张某三人跟他走,然后他们就走了。我和陈某某没有债务关系,当时陈某某手里有刀,威胁我们,所以就打欠条了。(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部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在侦查阶段供述:2016年11月11日中午杨某给我说,张某某和张某给别人说,我前两天晚上赌博耍赖抽老千,当时很生气,我就给张某某打电话,没有打通,后来到晚上,我和吕亮、王新全在炝锅鱼吃饭喝了一斤多白酒,饭后,在山神沟口雅味轩饭店后面把我的刀拿上,从金麒麟酒店走的时候给张某某打了个电话,张说他在金麒麟1103房间,我就直接去了1103房间,我敲门有人给我开门,我进门时手里拿着我的刀(我在房子门口就把刀套取掉了)进门口我看见房子里面有张某某、张某、李某、姚某、杨某、李某、陈某、赵某、剌某、赵某他们正在打牌。我就给在场的人说“你们不要动,我进来给张某某说个话,你们都把手机关机,全部交给我,我站在卫生间门口让他们坐下不要站起来,接着让在场的每个人都把手机给我,因为我听我舅赵忠红给我说听人说我在县城赌博呢,我就一起看每个人的手机,看谁给我舅打电话说来,在场的十个人,他们都把手机交给我,交了9个,发现李某没交,我问想叫人是不,李说没电了忘交,他给了我,我把每个人的手机看了一遍,没发现有人给我舅打电话,就把所有手机放在电视柜下面的桌子上。我给张某某和张某说,“听有人说我在牌场出老千,既然你们说我出老千呢,我输了多钱你们心里也清楚,今天我就要把我输的6000元拿回去,就这么个事”,我记是张某还是张某某谁把桌子上的钱数好,我记我不要零钱,要100元面额的,张某某和张某两个谁把钱整好,不够6000元,他俩个就在自己身上掏了些钱,凑够6000元交给我,我把钱放在电视机下的桌子上给张某说,“你们之前在赌博场上借了我3000元,你们拿我的钱赢我的钱给不分点利润?”张某说“我借你的钱都给你还了,你要多少”我说“给我2000就行了”。他俩在自己身上掏了些不够2000元,就在其他人跟前借了些,凑了2000元给了我,我把钱放在电视机下的桌子上,在场的几个人私下借我的钱来,我一起让他们打借条,都是以前借的,我就让杨某写了400元、陈某写了400元、姚某写了500元、李某写了460元的欠条。他们四个写好后交给了我,接着我数了一下桌子上的钱一共是8000元整,我就把钱和欠条装在身上。我叫张某某到卫生间给他说,让把说我在牌场耍手艺的人找出来,我就把钱给退了,张答应了,我就到房子给在场所有人说,“我今天要把你们带到外面去见识一下啥叫个社会”,我问谁去哩,结果在场的人都说去哩,我就叫了个张某某、杨某、张某让他们三个跟着我,我就把刀拿上和他们一起下楼。我让杨某开着他的车,在车上我把砍刀放在副驾驶上,张某某和张某坐在后面,我就给他们说,“我身上还装有匕首呢,你们三个谁要是不听我话,我就拿(匕首)弄谁,我就给他们三个亮了一下,但是没有拿下来。我让杨某开车沿眉林路方向走,到蔡家坡准备让他们看人家的赌场,结果我没有找到我朋友的电话,就让杨某拉着我去岐山县城,在凤鸣酒店住,我没带身份证,让杨某给我开了一间房,我上去睡觉,让他们几个回去了。(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部分。1、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主要证实:(1)2016年12月30日抓获陈某某时在其牛仔裤兜处发现匕首一把。经陈某某辨认,此匕首为其2016年11月挟持杨某等人送其去岐山时所使用的工具。公安机关遂予以提取、扣押。(2)在杨某的父亲杨宏的见证下,公安机关从杨某家提取了陈某某使用的砍刀。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主要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概貌。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并相互关联,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未参与当场赌博的场合,采取手持刀具胁迫他人的方法,迫使张某、张某某违背个人意愿,将赌博现场的赌资7000元交于其个人,迫使杨某、陈某、姚某某、李某等人违背意愿向其书写共计金额为1600元的欠条。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其中7000元属犯罪既遂,1600元属犯罪未遂。麟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所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辩解其持砍刀是因对方人多,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但其并不存在抢劫的主观目的,其目的在于要回自己在张某某赌场上所输的赌资之意见,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该规定中的抢劫对象应为与行为人共同参与赌博的特定的一人或多人,而不是针对当场未参与赌博的他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当时并未参与赌博;该规定中“抢劫行为”应具有当次当场性,即被告人抢回所输赌资行为应发生在当次赌博活动的当场,本案中被告人所输赌资并非其在当次赌博中当场所输,且其当场抢走的赌资明显超出其之前所输赌资数额;其酒后持长约101cm的砍刀,并在牌桌上拍打之行为,足以使现场人员发生恐惧心理,造成现场人员不敢反抗;故对被告人的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解被告人所出具欠条的行为表明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之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第,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铁质砍刀一把(长101cm),铁质匕首一把(长22cm),依法没收,留存案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剑虹代理审判员  胡玲玲人民陪审员  赵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玉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