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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刑终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树清、吕洪坡污染环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树清,吕洪坡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刑终34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树清,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北省永清县人,住永清县。2017年1月19日因污染环境被廊坊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月24日转刑事拘留,3月1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吕洪坡,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住廊坊市安次区。2017年1月19日因污染环境被廊坊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月24日转刑事拘留,3月1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理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洪坡、何树清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冀100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洪坡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何树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何树清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树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洪坡、何树清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何树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树清撤回上诉。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淑芬审判员  徐 兵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致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