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4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庄支行与衡水宏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庄支行,衡水宏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忠,张国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946号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庄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邓家庄庄乡。负责人:蔡红,行长。被告:衡水宏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南沼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忠,总经理。被告: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和橡塑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刘卫国,总经理。被告:张国忠,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张国庆,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庄支行与被告衡水宏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忠、张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庄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庄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舒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卓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