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711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权,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孟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8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瓶、于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权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王权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权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权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孟州市梧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河阳大街交叉口处,被查获。经鉴定,王权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0.18mg/100ml。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查获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单、酒精检测委托书、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王权供述:2016年12月22日晚上20时许,我在孟州市南环路一家饭店吃饭期间喝了一瓶啤酒,之后我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黑色东风日产小型轿车,沿孟州市梧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河阳大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权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权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高中祥审判员 王娟娟审判员 刘方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