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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9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山东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杰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杰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民初9293号原告:山东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泉城路268号永安大厦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79205298P。法定代表人:刘学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海,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杰瑜,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山东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盈沣置业公司)与被告陈杰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盈沣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杰瑜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盈沣置业公司诉称,2010年,原、被告约定以被告的名义购买重庆市江北区金融街·重庆金融中心街X幢X-X房屋。2010年9月20日,原告以被告名义与金融街重庆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金融街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按月支付按揭款。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无理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重庆市金融街·重庆金融中心街X幢X-X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将前述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杰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陈杰瑜与金融街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陈杰瑜购买了金融街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金融街·重庆金融中心街X幢X-X(办公用房4,建筑面积为379.37平方米。下称涉案房屋)。房屋总成交金额为5720900元。合同签订当日,陈杰瑜支付2860900元,其余房款2860000元由陈杰瑜以贷款方式支付。此后,陈杰瑜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金融街置业公司签订《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陈杰瑜贷款286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6日。2011年3月3日,重庆市江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了涉案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为陈杰瑜。庭审中,盈沣置业公司称陈杰瑜系其负责重庆片区的高管,于2013年7月离职。因盈沣置业公司在山东,为方便出租以陈杰瑜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合同原件、产权证及钥匙均在原告处。盈沣置业公司还称涉案房屋的首付款由其委托其他公司支付给陈杰瑜。盈沣置业公司举示了《物业代持说明》。《物业代持说明》内容如下:陈杰瑜名下重庆金融中心街X幢X-X房产系盈沣置业公司投资购买,所有权归盈沣置业公司。本人承诺,当盈沣置业公司需要变更或转让该房屋产权时,陈杰瑜应无条件予以配合。说明人陈杰瑜。2013年7月4日。盈沣置业公司承诺《物业代持说明》为陈杰瑜本人签署,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盈沣置业公司称涉案房屋贷款于2015年2月28日已由其还清,涉案房屋的抵押已注销,盈沣置业公司举示了账户交易历史查询,拟证明2011年6月至2015年2月期间,盈沣置业公司为涉案房屋还款3486930.02元。庭审中,盈沣置业公司撤回了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代持说明》、账户交易历史查询、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抵押贷款合同》(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盈沣置业公司举示《物业代持说明》,涉案房屋系陈杰瑜代持,房屋系盈沣置业公司投资购买,所有权归该司。陈杰瑜承诺无条件配合盈沣置业公司变更或转让该房屋产权。陈杰瑜没有提供反证证明未向盈沣置业公司出具《物业代持说明》,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对盈沣置业公司举示《物业代持说明》,本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陈杰瑜出具了《物业代持说明》,根据《物业代持说明》,陈杰瑜应信守承诺,无条件配合盈沣置业公司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陈杰瑜对涉案房屋有协助、配合盈沣置业公司办理房屋过户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杰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山东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办理重庆市金融街·重庆金融中心街X幢X-X房屋过户至该公司名下的手续。本案案件受理费28423.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423.15元,由原告山东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343.15元,由被告陈杰瑜负担50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涛代理审判员  黄涛人民陪审员  郭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