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力西多约、吴登进没收个人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力西多约,吴登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162号被执行人:力西多约,男性,彝族,1991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布拖县。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德阳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吴登进,男性,汉族,1992年11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现德阳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力西多约、吴登进没收个人财产一案中,经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根据(2016)川07刑初35号刑事判决要求销毁的涉案毒品,已由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交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刑初35号刑事判决对力西多约、吴登进没收个人财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蒙柳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