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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7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国英等与李元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国英,李元明,桑作淑,雅安市鑫昌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738号之二申请人:袁国英,女,汉族,四川省芦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瑞雪,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元明,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桑作淑,女,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雅安市鑫昌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桑作淑。关于申请人袁国英与被执行人李元明、桑作淑、雅安市鑫昌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案件进入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基础上进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袁国英与被执行人李元明、桑作淑、雅安市鑫昌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如申请条件具备时,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依照恢复执行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