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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0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洪永与谢斌李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洪永,谢斌,李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075号之一原告:黄洪永,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高新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靓,重庆礼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礼,重庆礼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斌,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告:李洪波,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黄洪永与被告谢斌、李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黄洪永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2330元。但是,原告黄洪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65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30元的一半),由原告黄洪永负担。审 判 长  蒋祯莲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人民陪审员  胡增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明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