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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18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山东天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天晟煤矿装备有限公司)、石国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天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天晟煤矿装备有限公司),石国平,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8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天晟煤矿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晟地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864104595M。被执行人:石国平,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阳城县。被执行人: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三道岭人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99190100F。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天晟煤矿��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国平、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强制执行措施。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