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青岛盈金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海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盈金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海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枣庄市广进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盈金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江涛,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山东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海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崇善,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小婷,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枣庄市广进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其河,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小婷,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青岛盈金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枣庄市广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审结。该案(2017)鲁0213民初3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1225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人民币5475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枣庄市广进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以位于徐州市徐州工业园区内的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厂内的3000余吨生铁抵偿本案案款(具体抵偿数量按照过磅数量为准,金额按届时生铁实际销售价格为准),折抵后剩余案款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970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1日逾期付款,以122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的违约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3民初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