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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与被告邓某、蒋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邓某,蒋某,唐某1,唐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3595号原告:彭某,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被告:邓某,女,194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蒋某,女,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唐某1,男,199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唐某2,女,201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理人:蒋某,基本情况同上,系被告唐某2之母。原告彭某与被告邓某、蒋某、唐某1、唐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被告邓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唐某1、唐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2015年5月20日,唐羽箭(2017年5月1日去世)向原告借20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到还款日期后,唐羽箭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邓某辩称,唐羽箭借款答辩人不清楚,但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依法承担责任,答辩人没意见,欠钱肯定是要还的。同时,答辩人的孙子唐某1已经经过公证声明,放弃了对唐羽箭遗产的继承,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蒋某、唐某1、唐某2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唐羽箭系被告邓某之子、被告蒋某丈夫,被告唐某1、唐某2系唐羽箭与蒋某的婚生子女。2015年5月20日,唐羽箭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将20万元转账至唐羽箭62×××66的银行账户后,唐羽箭向原告出具“今借到彭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00元),月息伍仟元,三个月付息一次。”的借条一张。借款后,唐羽箭于2015年8月向原告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1.5万元,此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未再付息,也未归还本金。2017年5月1日,唐羽箭因病去世,原告多次向被告方主张权利未果,遂酿成本纠纷。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唐羽箭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有唐羽箭出具的借条及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实,被告邓某虽主张自己不清楚,但未提交证据以推翻原告提交的借条及转账记录,故原告与唐羽箭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唐羽箭应依约向原告彭某偿还借款。因原告与唐羽箭之间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之规定,对于未约定返还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且双方约定三个月付息一次,而唐羽箭自2015年8月以后未再付息,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还款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蒋某作为唐羽箭的妻子,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唐羽箭、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因唐羽箭已死亡,应由被告蒋某承担偿还责任。同时,被告蒋某、邓某、唐某2作为唐羽箭的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没有放弃对唐羽箭遗产的继承权,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唐羽箭生前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唐某1已明确放弃对唐羽箭遗产的继承,就本案不再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某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邓某、唐某2在唐羽箭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彭某对被告唐某1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邓某、蒋某、唐某2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王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