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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8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浩、徐文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浩,徐文英,广州市御峰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8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文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御峰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云。委托代理人:钟建春,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浩与被上诉人徐文英、广州市御峰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审案号:(2017)粤0114民初1437号】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张浩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浩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晓航审判员  谭健颖审判员  肖逸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汝华叶永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