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清民诉张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民,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907号原告:杨清民,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张磊,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杨清民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杨清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万元,原告杨清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清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7元,返还原告杨���民4562元,剩余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清民负担。审 判 长 黄庆宇人民陪审员 任凤岩人民陪审员 王赫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