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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清民诉张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民,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907号原告:杨清民,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张磊,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杨清民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杨清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万元,原告杨清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清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7元,返还原告杨���民4562元,剩余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清民负担。审 判 长  黄庆宇人民陪审员  任凤岩人民陪审员  王赫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