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0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瑞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曾诗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瑞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诗琁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10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瑞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7125室。法定代表人:杜娇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峰,北京律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凘旸,北京律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诗琁,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台湾居民,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瑞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诗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83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瑞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恩峰,被上诉人曾诗琁的委托代理人王轶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瑞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曾诗琁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曾诗琁在一审中并未要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超出曾诗琁诉讼请求的范围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条款,也不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九十四条有误。瑞矿公司实际履行了合同,不存在根本违约的事实,曾诗琁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曾诗琁单方毁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应当驳回曾诗琁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曾诗琁辩称,其要求瑞矿公司返还30万元(人民币,下同)服务费,其中已经包含了解除双方之间合同的意思。根据合同约定应由瑞矿公司提供培训服务,但瑞矿公司没有课程表、培训计划等内容。瑞矿公司是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没有办学资质。瑞矿公司没有提供学习培训内容,也没有按约定向曾诗琁赠送股权。瑞矿公司的代表人员已经承诺解除合同并归还部分款项。一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曾诗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瑞矿公司返还30万元,支付以30万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28日,瑞矿公司作为甲方与曾诗琁作为乙方签订《合作意向协议书》,内容为:“一、乙方以三十万人民币正式成为甲方的企业弟子俱乐部VIP会员学习费用原价六十万人民币(2016年1月1日起恢复原价),经双方诚意,以特优惠价达成加入核心经营层平台,强强联手,平台致胜,共创辉煌。二、甲方依开创元老贡献精神,配予等值十五万人民币(人民币一元原始股价)之原始股权配送予乙方。三、预计五年达成上市目标,目标股价增长3-10倍,若五年未达目标甲方有权优先以原价收回及高于银行利息加每年分红补偿。四、乙方取得原始股权需闭锁五年方可出场。甲方以世界名师、商业领袖、社会名流、资深专家、知名学者、艺人明星等强势资源为依托,具有丰厚的品牌、师资、管理、会务运营、渠道、人脉,及辅导上市等资源优势经26年以上孕育的平台。乙方也具有多年丰富的市场经验、美容养生、经营管理、客户资源及一定的资金基础,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共创三赢(员工、顾客、公司)的原则订定本协议,本协议所涉货币均为人民币。”甲方代表处有邱某、李某的签名。瑞矿公司当庭确认,收到了曾诗琁的全部履行款。2015年12月27日至2016年4月3日期间,曾诗琁多次参加瑞矿公司安排的参观、尾牙等活动。2016年4月之后,双方产生争议,曾诗琁没有再参加瑞矿公司的任何活动。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虽然是《合作意向协议书》,但从内容看为曾诗琁支付费用,瑞矿公司向曾诗琁提供会员学习并赠送原始股权的服务合同。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书》没有约定履行的期限、没有约定学习的具体内容和违约责任等,且合同签订后曾诗琁虽参加了几次瑞矿公司组织的活动,但不久曾诗琁就不再参加活动,对瑞矿公司的服务内容提出异议,曾诗琁亦与瑞矿公司沟通要求返还钱款。现双方的《合作意向协议书》已无法实际履行,故曾诗琁要求解除与瑞矿公司之间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后,由瑞矿公司返还曾诗琁一定的钱款,具体金额酌情确定。至于曾诗琁提出的要求瑞矿公司支付服务费利息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1、瑞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曾诗琁人民币21万元;2、驳回曾诗琁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1元,由曾诗琁负担1,851元,瑞矿公司负担4,450元。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解除问题。首先,本案所涉《合作意向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曾诗琁在一审中提出了要求瑞矿公司返还30万元的诉讼请求,而该笔30万元款项系曾诗琁已经支付的全部会员学习费用,因此曾诗琁的诉讼请求显然是建立在解除合同的基础之上,故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其次,从该协议书的内容看,双方既没有约定履行服务的期限,也没有约定学习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从双方履行协议的情况看,上诉人仅安排曾诗琁参加了数次参观、尾牙等活动。现曾诗琁在签订协议书后不久即对学习培训服务的内容提出异议,上诉人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的服务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且双方就服务的内容、方式等具体事项又无法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在此情形下将影响曾诗琁学习培训这一合同目的的有效实现,再考虑到曾诗琁与代表上诉人缔约的李某之间亦曾沟通过退款事宜,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一审法院酌定合同解除后上诉人应返还的钱款尚属公平合理,本院予以认同。综上所述,瑞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上海瑞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韩卫旭审 判 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盛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