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4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胡俊川与柯甜子、张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川,柯甜子,张洁玲,梅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4620号之一原告:胡俊川,男,1968年4月9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王海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柯甜子,女,1990年6月2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被告:张洁玲,女,1970年8月9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梅小军,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川与被告柯甜子、张洁玲、梅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胡俊川负担。审判员 李进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轶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