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谢宝峰、淮北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宝峰,淮北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2694号申请执行人:谢宝峰,男,1976年4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代安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胡启书,该区区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淮北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103号长山小区5幢504室房屋登记到申请人谢宝峰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