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8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滁州市建达建材有限公司、王绍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建达建材有限公司,王绍龙,金宗友,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8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建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范桥村实验站村民组,组织机构代码55181543-3。法定代表人:李阳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绍龙,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金宗友,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庄飞,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建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宗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宗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宗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