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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木领与李存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木领,李存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3151号原告:刘木领,男,汉族。被告:李存富,男,汉族。原告刘木领与被告李存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刘木领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木领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170元,剩余170元由其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