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董光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光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994号罪犯董光腾,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6日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光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董光腾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4月10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董光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5年7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董光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光腾在服刑考核期间,曾因私自通过其家属向四名罪犯转账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共累计考核分2684分,共兑现表扬四次(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累计考核分244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该犯有较强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建议法院对其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董光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罪犯董光腾有较强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从严后仍可减完余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光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九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