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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民初4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朱月梅与陈福梅、吴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梅,陈福梅,吴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4民初4432号原告:朱月梅,女,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桃(原告朱月梅女儿),女,1980年4月6日出生,会计,住泗洪县。被告:陈福梅,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被告:吴雷,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原告朱月梅诉被告陈福梅、吴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月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福梅、吴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月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朱月梅和吴沛兵系同村门旁邻居。被告陈福梅系吴沛兵妻子,被告吴雷系上述被告陈福梅与吴沛兵的儿子。2011年4月3日,吴沛兵与吴雷因承建泗洪县曹庙乡梨园村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案外人陆玉民借款112000元,并由原告提供担保,借期两个月,口头约定月息三分。该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偿还。2013年3月10日,原告按照月息3分代为偿还借款本息190000元。因被告陈福梅系吴沛兵妻子,两人之子吴雷出生于1987年8月5日,两人系事实婚姻,上述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陈福梅、吴雷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证据目录见附录1),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4月3日,吴沛兵、吴雷向案外人陆玉民借款112000元,约定借期两个月,口头约定月息3%,由原告提供担保。该款到期后,被告吴雷及吴沛兵均未偿还。2013年3月10日,原告按照约定代为偿还借款本息190000元。另查,被告陈福梅系吴沛兵妻子,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之子吴雷出生于1987年8月5日,两人系事实婚姻。本院认为,案外人陆玉民与被告吴雷及吴沛兵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与原告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吴雷及吴沛兵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逾期未还,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履行了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向被告吴雷及吴沛兵追偿。由于吴沛兵与被告陈福梅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借款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福梅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福梅、吴雷共同偿还原告朱月梅代偿款19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福梅、吴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审 判 长  陈 研人民陪审员  乔家胜人民陪审员  裴昌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娟附录一:本案证据目录原告提供被告吴雷及吴沛兵于2011年4月3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吴雷及吴沛兵向案外人陆玉民借款112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1年6月2日,原告朱月梅提供担保。原告提供的案外人陆玉民于2013年3月10日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原告代为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90000元。原告提供的被告陈福梅、吴雷人员基本信息一份,证明吴沛兵与被告陈福梅系夫妻关系。附录二: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共6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