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根生与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根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1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根生,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上诉人刘根生因诉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安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3民初2423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刘根生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上诉人与改制后的益阳湘运公司纠纷是因后者不履行当时的政策规定而引发,与当时改制的行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无关,仍属于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的范围,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是政府主导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属于国家政策调整事由,不属于国家法律调整对象。因而,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刘根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有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鹏飞审判员 张文清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