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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福建厚德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厚德建材有限公司,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2695号原告:福建厚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闽江口工业区(首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51368973X。法定代表人:陈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海,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中美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陆国云。原告福建厚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厚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福建厚德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厚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计746元,由福建厚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淑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郑洁书 记 员 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