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金龙、杨天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金龙,杨天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1239号原告:四川省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幢*楼***号。法定代表人:刘应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梁金龙,男,生于1976年7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告:杨天容,女,生于1977年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原告四川省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金龙、杨天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省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金龙、杨天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金龙、杨天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四川省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效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凌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