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4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毛一波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一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4606号原告毛一波,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玲,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王恒超,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恒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月利率3%计算,从2015年1月5日起算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恒超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毛一波借款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2月6日起算至被告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毛一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王恒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强制执行。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