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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异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淄博市胜利石油联合经营公司、滨州市滨城区市东街道办事处郭集居委会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胜利石油联合经营公司,滨州市滨城区市东街道办事处郭集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异52号案外人:李小军,男,汉族,1964年7月17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新建,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淄博市胜利石油联合经营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中润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修建,经理。被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市东街道办事处郭集居委会。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市东街道办事处郭集村驻地。在本院执行淄博市胜利石油联合经营公司与滨州市滨城区市东街道办事处郭集居委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小军于2017年10月16日对本院冻结的滨州市郭集嘉苑项目管理处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小军称,滨州市郭集嘉苑项目管理处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涉案存款系郭集村民集体存入的开口费,系郭集村民所有,要求法院对冻结的存款予以解除。本院查明,滨州市郭集嘉苑项目管理处由滨州市滨城区市东街道办事处郭集居委会为加快城中村改造自行成立。2014年7月25日,本院冻结滨州市郭集嘉苑项目管理处在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银行存款90万元。本院认为,滨州市郭集嘉苑项目管理处是经滨州市滨城区市东街道办事处郭集居委会同意成立的村属内部机构,本院冻结滨州市郭集嘉苑项目管理处银行账户存款并无不当。案外人李小军所称该账户资金系郭集村民所有,属于实体问题,执行程序中不宜认定,案外人可通过其他法定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小军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单保光审 判 员  孙爱民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晓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