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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戴志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志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3刑初17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志强(绰号“和尚”),男,1992年8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宜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志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晏亮敏、被告人戴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戴志强伙同李俊杰(已判刑)在上高县科技工业园“福建省华强涂料工业有限公司”一楼被害人杨某的储物间内盗窃瓷器、玉器等物品,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9180元。另查明:被告人戴志强于2017年6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戴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物品照片,被告人戴志强的人口信息全项查询,上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上高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3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同案犯李某的供述,被告人戴志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丁某、万某、胡某等人的证言,指认笔录及现场指认图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上高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高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上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上)公(司)鉴(痕)字[2017]01号手印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志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1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志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戴志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戴志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余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玥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