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庆诉被告许建云、唐建辉、李丽波、魏建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许建云,唐建辉,李丽波,魏建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292号原告:马庆,男,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鸿琳,爱德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建云,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唐建辉,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李丽波,女,1979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魏建媛,女,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马庆诉被告许建云、唐建辉、李丽波、魏建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马庆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庆撤回对被告许建云、唐建辉、李丽波、魏建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1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55元由原告马庆承担。另2555元退还原告马庆。审 判 长 张宗波人民陪审员 贺加敏人民陪审员 夏书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