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执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张秀丽与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丽,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2329号申请执行人张秀丽,女,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现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中万路西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102民初5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342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