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煌威与梁飞燕、湛江市联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煌威,梁飞燕,湛江市联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1168号原告:梁煌威。法定代理人:梁某2。。委托代理人:张路路,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飞燕,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被告:湛江市联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东堤路东堤码头。法定代表人:刘田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海滨大道南62号。负责人:冯海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晓珊,公司员工。原告梁煌威诉被告梁飞燕、湛江市联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煌威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402.5元,由原告梁煌威负担。审 判 长 林伟娇人民陪审员 王仕珠人民陪审员 黄桂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嘉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