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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侯自强、黄明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自强,黄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自强,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明海,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申请执行人侯自强与被执行人黄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16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侯自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黄明海的主要财产已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先,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1606号裁决一案指定给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川龙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